据了解,《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》中的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对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。 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水系垂钓;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系放生外来物种;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心城区水系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填埋、占用、覆盖水系;擅自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渠、穿渠、穿堤设施;采石、挖沙、取土;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、生活垃圾、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;向水体排放油类、酸液、碱液或者有毒有害废液;在水体从事水产养殖;洗刷车辆、洗涤物品以及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。拉鲁湿地管理局党支部书记、局长拉姆次仁呼吁市民对以上内容自觉遵守并予以监督。
拉萨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李晶表示,拉萨市司法局也将加强《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》实施监督,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,通过执法检查、案卷评查、执法考试等多种形式跟踪《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》的贯彻执行情况,推动《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》实施,持续推进拉萨中心城区水系治理,为拉萨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。
《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》的出台,填补了拉萨市在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,为科学有效管理和保护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提供了法律依据,切实解决水系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进一步强化了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,有助于优化水系生态环境,建设高原生态宜居城市。